油气信息化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2、3号)显示,经查,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际油气”,600759.SH)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问题。
2019年5月15日,洲际油气披露临时公告,共披露8起诉讼事项,其中,洲际油气于2018年6月28日、9月15日、12月3日收到3起诉讼的应诉通知书,诉讼金额合计7.47亿元,占洲际油气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4.61%,洲际油气应当不晚于2018年12月5日前就相关涉诉事项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洲际油气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条、第11.1.2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当事人王文韬作为洲际油气董事长,对洲际油气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海南证监局决定对洲际油气及王文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本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1.2条规定:上市公司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第11.1.1条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已经按照第11.1.1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